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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7月份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在2003年5月生的小孩,可该企业在2003年实行改制,该企业找人代签我的《国有企业下岗协议书》让我进入该企业的再就业中心,由于当时国家给了一个奖励政策,说进入中心一个月内,出中心就得到一笔奖励金,于是该国有企业很快就给我解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也就和很多员工一样,去领取一份奖励金和三年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国有企业改制后仍留存,并且当时还留了5个国有职工。我想问一下,当时我在哺乳期间,他们能这样做吗?而且当时很年轻,不懂法律,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都不知道,而且是最近我在查看我的档案时,才发现当时他们并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且下岗协议进再就中心的字并不是我本人签的。现在,我们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我的仲裁实效过了。我真的不能在维护我的权益了吗?过了这个村,是不是就没这个店了呢?

仲裁 2009-01-17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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