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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8年起在现单位工作,连续4次签订了固定期劳动合同。实际上在第三次签合同时就有条件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本人对劳动法不甚了解,不知道这一情况,而单位人事部门也没有问本人想签哪种类型的合同,直接指示签订固定期合同。在第四次固定期合同期满之后,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了。那么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时,由于劳动者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主动提醒、询问、商讨? 目前我的第四个固定期合同期满,是否还可以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合同?如果不能续签,我应当如何要求赔偿?

其他 2011-03-03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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