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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面是从别人手里转租的,转让费24000元,合同三年2008年11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合同上面很简单,没有写店面可以或不可以转租的内容,当时我们找过房东,房东说合同现在是第一租店人的他不用签字,第一租店人在合同上注明店面转让给我,房东没有签字,这样我算合法租店人吗? 我租过来的时候还有2年时间,房东说店面合同到期了要自己开不给我转让,今年正月我想转让店面,我还有9个月共还有20000多店租金,我带转店的人去找房东,房东说合同到了要自己开,中途不得转让,那人听了就不敢租了,后来房东说算上2000今年的房租退给我共给我24000元,我没办法他这样子我是转不出去了,收了24000元搬回来了。我搬出后的第二天房东就将店面转租了另一方,收转让费29000元,还说他给了我24000的转让费自己只收6000元。现在我的合同与今年交的店租收条都还在我手里,当时他付给我24000元没有办什么手序或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算自动解除吗,我认定那只是转让费24000,租金还没退给我,我有收条为证,请问打官司结果会怎样?谢谢

其他 2011-03-04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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