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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 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是一个民营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应该属于三来一补企业。集团在2003年9月整体改制后由国有变成了民营,当时要求所有的正式工都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给了经济补偿金(所谓“买断工龄)。现在公司在暗中裁员,就是每次找几个员工到人事部私下协商,签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给n+1的经济补偿金(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03年后的工作年限+1))。不给正式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大家都不同意,要求赔偿2n+1,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算起,再减去改制时给的补偿金。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合法吗?因为深圳市有地方立法权,深圳中院有过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但个人拿捏不准。 再有:因为改制后到今年(2011),很多人加上改制前的工龄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满10年了,还有些人在改制时工龄都已经满10年了。但在2008年9月公司还是要求我们签固定期限3年的合同,所以我们现在的合同是2011年的9月底期满。如果9月底合同期满,公司不跟我们续签,我们这些参加过改制又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n+1)吗(算法和我前面写的一样)?或者可以要求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合伙企业 2018-02-15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只能解除。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应当作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故解除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雇,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二、二倍赔偿金  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属于非法解雇范畴,劳动者可以参照本法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47条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然,如果有关证据是由单位掌握的,仲裁庭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期内提供证据。不过,为了仲裁的有效取胜,建议劳动者平时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只从08年开始有补偿,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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