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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有意识要裁员,可又不想付赔偿金给员工。之前厂方每年都有13个月的工资发放。以厂方的说法,这多出的那个月的工资,是全年工资总和的平均工资,作为是裁员结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合法吗?我们员工怎样维护自已的利益。

其他 2016-05-03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去计算
  • 公司存在定法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 一般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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