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私企老板与总经理等一干人串通虚开增值税发票。数目巨大。但财务经理不知情,面上票据都正常的。请问财务经理有责任吗?负多大的责任?谢谢!

行政诉讼 2019-06-26 19:2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若不知情也未参与,则不承担责任,但据你所述,作为财务经理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很难主张是不知情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办理。
  • 不知情不参与应没责任,通常财务经理不大会不知道。
  • 如果没参与就没啥责任
  •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开票次数和金额量刑,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 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 如果不知情,不承担刑事责任,难说,是否知情,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 有责任,可能判刑坐牢!知情不报就是明知!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
  • 确实不知道或是没有故意的,不构成犯罪的。
  • 财务经理如果不知情,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