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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涉及房产继承案,原告给我送达的是要继承四间房,父亲去逝,母亲在,房子是大儿子买地基,盖房办理手续,建房的,都有原始发票,父母拿上土地证私自改了名字,导致发生继承,现在二儿子吸毒赌博负债,母亲和其余四姐妹全要分,开庭前原告把请求改为继承两间,意味着那两间不用分割是她母亲的,可是在2O1O年他父母已写下字据说二儿子把他们所有积蓄光,房子归大儿子所有,以后不得干涉,请问,原告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有效吗?没有给被告送达也合理吗?己写下字据签名按手印现在能改吗?谢谢各位老师指点。

其他 2016-05-03 2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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