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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立案人:***煤炭经销部孙某被告公司拜泉县**建材大市场原名“拜泉县**建材生资大市场”(经办人刘)2007年被告与立案人签订了供应煤炭合同,1,供应煤炭数量5000千吨,2,送到供热公司煤炭每吨340元,3,送到1000吨时陆续按30%结算,4,5000吨全部送完结清,被告与供热公司签订了4000千吨合同,价格370元吨,全部送完结算。自己家宾馆用1000千吨合计5000吨。合同签订后立案人只供应了2900吨款为96万,供热公司没有给付被告一分钱煤款,被告仍然按合同规定先后给付煤款53万元至2008年12月经办人离职,2009年3月公司新任经理给付三万元,(供热公司已给付被告煤款100多万),至今尚欠立案人肆拾万元,2009年四月立案人以合同咋骗报案说被告使用虚假公司签订合同,当时确实盖的盖章是“拜泉**建材生资大市场”而没有盖拜泉**建材大市场章,其实两个公章是一个公司,因为生资专营所以工商局取消了生资两个字,请问律师我们公司属于合同咋骗吗,经办人有什么责任,谢谢。

其他 2016-08-15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你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分为两种情形,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 你好,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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