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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搬至清远,合同约定地点是东莞,但是又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包括用人单位各关联企业及其属下各派出分支机构。本人觉得搬厂跟调整工作地点是两码事,请问我不随厂搬迁有无赔偿?适合哪条法律?谢谢!

其他 2011-03-05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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