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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云南省红河州蒙自的。妻子08年1月至10年3月间在原单位缴纳了两年多的生育保险,后于09年11月进入另一家单位工作,该单位未能将保险及时转入续缴,即10年3月至9月未缴纳,之后又继续缴纳至今。11年1月妻子生了小宝宝,去社保中心报销,被告知此种情况不能报销,称未缴满一年,期间有中断属重新投保,之前缴纳的两年不算,只能算后面缴纳的时间。请问律师:社保中心的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吗?对生育保险缴纳的时间有相关的明确解释吗?我妻子的情况按照规定可以报销吗?如若不能又该怎么办?谢谢您的解答!!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7-06 13: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险缴纳一般是要连续性缴纳的,但是如果中断也是不影响已缴纳的部分的。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针对生育险能报多少钱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 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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