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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2月28日20时在海淀区某学院路店 发往郑州 全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 价值4099 有发票为证 并在快递详单物品栏注明 笔记本电脑 型号 数量 其业务员称完重量4千克 确定查验无误后 并以于签字确认 期间 该业务员以自己不会封装为由 说待会让另一业务员来帮忙封装 因需等待时间较长 在其承诺不会出现问题之后 我就此离开 未看到封装过程(疏忽大意 悔不当初啊) 快件于3月5日到达郑州 在收件人打开包裹后 发现只有纸箱和电脑包 未有电脑 并拒收拍取照片发票等为证 现在,快递公司源自保价条款 决定给予我5倍运费即225元赔偿 我觉得差距甚大 不能接受 故咨询一下,看看快递公司在整个事件中 这种行为是否 非物品灭失 希望全额赔付是否有法律依据 她已经签字确认了 而且他们现在也没说里面不是电脑 只是可能是郑州那边给弄丢了

其他 2011-03-05 1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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