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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7月来单位上班,于2009年4月签立合同,期限两年,合同2011年4月到期,于2011年9月签立第二次合同,期限4年,于2015年12月到期。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与第三方公司签立的劳务派遣合同。请问这样有经济补偿吗?有的话,该是什么标准补偿?

其他 2016-05-06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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