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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我村第四生产队分为德胜组和三元组。德胜组共14户100余亩土地。自82年至90年土地由各户分种。90年经该组口头协商将40余亩地给该组的5户耕种并负责公粮的缴纳。其余耕地按人口耕种。2010年因道路建设占用5户中2户的部分耕地,2户因与村委补偿款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一份90年5户与村委签订的协议,法院作出协议有效的认定。该协议上有5户的签名还有伪造的其余9户的签名。事实上9户根本不知道有书面协议更没有签过名。现法院判决生效且过上诉期,9户该怎样主张权利。

其他 2011-03-06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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