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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多年来未向家里寄钱,我明知对方有存款,但不知其现金存于何处和具体金额.现在他向我提出离婚,而我们夫妻存续期间仅有一套住房,现市值12万元,2003年购卖时我拿2.1万元,他只支付1万余元就购得了此住房。另夫妻生有一男,现9岁,城镇户口。若我要住房并抚养小孩,我还要给他支付多少钱才算依法分割财产?

离婚 2008-03-11 0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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