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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图书一批,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图书,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接受要约的回复。问:甲可撤销要约吗?乙的答复是否意味要约的成立?如果甲撤销要约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谢谢

其他 2011-03-06 1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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