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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8年本县国营水泥厂工作当时签定了10年劳动合同,后来又续签了合同2004年又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由于环保等原因该厂于2009年1月1日宣布破产并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听劳动部门说按工作年限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劳动局的人说08年前的工龄按旧劳动法计算,08年后的工龄按新劳动法计算,我们是从88年入厂一直到现在的,请问律师朋友这样计算合理吗?应该怎样计算才对呢?谢谢!

仲裁 2009-01-17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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