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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底入职,公司未在我入职一个月内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16年3月的一天内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16年3月,其中两份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另两份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我手里有一份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的合同原件,我把这份合同提交给了仲裁和法院,仲裁和一审法院都以起始时间为我的入职时间,视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驳回了双倍工资的请求。1、请问法院和仲裁的做法合理么?起始时间为入职时间视为双方对此达成合意有何法律依据?2、法院在我的申请下去劳动局调取了用工备案信息,公司给我做用工登记备案的合同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但是公司没有提供这份用工备案的合同,法院也没有要求公司提供。我想问的是,这几份合同是不是都有法律效力?做用工登记的合同效力有没有因为劳动局用工确认有更高的法律效力?3、我能不能主张因为同一天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导致合同期限不明?进而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其他 2016-05-12 1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作为原告,你提供了2015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主张,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这本身就违反了,证据的举证规则的规定。换句话说,你错误的使用了证据,造成了你的诉讼权利的灭失。
    【追问】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6年3月,不是2015年10月。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
  • 这种情况下倒签就是有效的。
  • 仲裁与法院都认为是双方合意,那么倒签就是有效的。
  •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有争议,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地裁判的标准都不一样,即然仲裁与法院都认为是双方合意,那么倒签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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