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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10月退休,在一家湖北省级国营工厂,同年被鉴定为工伤5级,月定期伤残补助为每月11元。根据武劳社(2005)90号文中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可改由用人单位按劳社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发定期补助金剔除,本人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16个月伤残补助金,这个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11-03-07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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