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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比亚发生内战,无法继续施工并由国家接回国,原用人单位在统一的慰问信中告知我们回家后,“请自行安排”,待利比亚局势稳定,项目复工时再与我们联系,这可否理解为该劳务合同的终止?如果是合同的终止,可否依据劳动法第四章四十七条,找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尝,并且是以在利比亚的年工资额为参照进行补尝,请给予法律依据说明。谢谢!

其他 2011-03-09 2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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