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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说明:本人陈丞于2013年6月6日与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本人其公司购买位于泰兴市*镇**路221、223号,**路223-3号;**路221号-4号的三套房屋,房款分别为170万元,65万元,55万元,合计290万元。协议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本人,本人也依约交付了全部房款的首付款项,尚欠45万元。2013年本人向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询问房屋购买事项,当时顾**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出面,声称购买房屋的钱都交给她,自己能够做主房屋买卖事宜,经了解协商,达成了购买意向,并交付了订金,直到2013年6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销售的房屋已经出现降价销售的情况,本人为了规避风险,向其公司负责人顾**提出自己买房钱不够,其公司降价该如何保障我的权益?顾**为了促成房屋销售,口头说明:由本人陈丞出具一份欠条给她,顾**通过她自己的方式,给我办理房产证,并保证我能够住进去房屋,让我出具欠条的理由是她凭借欠条才能做好公司的财务账目(做帐她对我说明,你买的房屋本来是两间四层的,现在做帐做成3套商品房的协议,按照协议上面的约定,你只需要付完首付179.5万元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住进去了,同时她又考虑到我的买房钱不够,出主意让我先付180万元,她帮忙贷款85万元,余下的45万以欠条形式存在),凭借欠条才能证明我给付了310万元去政府部门办理房产证。我出具欠条的时候说明了我担心万一以后你向我要钱怎么办?顾**说你只需要这样写:“今欠到顾**购房款45万元整。2013年5月30日,陈*”,不需要真正的向顾**支付钱,也不要写明什么时间还钱,房屋降价的差价初步协商为45万元就以欠条的形式存放在顾**这里,等到公司降价后,顾**再把这份欠条还给陈丞就可以了。并且顾**在商品房买卖协议上加注明了这样一句话(如我公司统一降价,差价部分由我公司返还给业主)来向我保证房屋降价的差价钱肯定会给我,同时让我按照协议尽快的先行支付了协议约定的265万元,她好立即给我办理房产证让我先行住进去。当时我并不具有购买房屋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听了她的话后,错误的认为觉得只打一张欠条给她,让她好做帐,不需要我真正的给钱,又不要我写明什么时间还她45万,只是以欠条形式存在让她好做帐,同时她又在协议上写明了等了公司降价后她再还钱给我,也就是还这张45万的欠条给我。等到我依照我和她的约定,交付了265万后,她也依照约定给了钥匙给我,让我先行住进去,同时2013年6月7日顾**给我办理了房屋的完税票据,办理了我名字的房产证3份。顾**说:完税票据给我,房产证不能给我必须她给银行帮我办理贷款。通过顾**给钥匙让我住进去,的给我完税票据,房产证也给我办理了,并且办理的是我的名字,我认为顾**是值得相信的,房屋住进去后期间家里也出了很多状况,存在了一系列因素所以我也没有去找她要房产证。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当我知道,我附近的房屋大幅降价,邻居购买房屋的价格仅为我购买的房价的一半时,我和我父亲去找她要回我的欠条并且赔偿房屋降价差价,当时她以外出不露面,公司负责人不在她仅是会计无权利退款你要找负责人写证明,房屋你已经住进去欠条上又没写明还款时间所以是欠条无效的理由拒绝归还我欠条,当时我错误的相信了她的话,认为自己已经住进去了,房产证已经是我的名字,欠条上没写明还款日期不必急着要欠条,如果顾**不给欠条只要自己按照协议等到其公司退还差价的时候向其公司要钱或者要欠条就可以了。时至2015年10月22日,顾**向黄桥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我归还欠条45万元的时候,我才知道顾**已经变卦改变主意了,次日我与我父亲一起去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向顾**索要欠条,向其公司索要差价赔偿,并说,既然顾**帮我垫付45万元,那么我与你公司无任何债务纠纷,你公司要交付房屋以及房产证土地证房屋钥匙给我。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蛮不讲理的声称,我尚欠45万元购房款,扣押我购买房屋的所有资料并拒绝交付。其后报警110,派出所人员说让双方等待开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我必须要归还顾**45万元,我不服,要求上诉,现想寻找能够打风险官司的律师帮忙打这上诉官司,理由如下:一、依据民事判决书说明: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顾**在其公司担任财务职务,陈良建为负责人,同时顾**与陈良建为夫妻关系,我欠**置业的有用顾**垫付。**置业与顾**、陈良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据私下询问,这份情况说明是假的,但苦于没有证据。二、依据民事判决书说明:泰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桥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顾**已经帮我垫付了45万元,那么我与**置业就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但实际情况是**置业直到现在也没有依照协议的第八条交接房屋,仅仅由顾**给了我钥匙让我入住了两套商品房,办理了三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但依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第八条说明“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钥匙交接单等交付事项”,现在**置业仍然扣押了我的房屋购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房屋质量保证书导致我还有一套商品房两年多来不能使用。能否以此为依据,要求解除与**置业的无效协议来证明或推导出这份欠条的无效。三、能否依据**置业向我征收规费来证明或推导出三份商品房买卖协议是欺骗我签订的,从而说明欠条的无效。四、我能否现在就向**置业索要我房屋的验收合格的资料,我现在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这房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是否具有验收合格书,无法说明这三份商品房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保护。

其他 2016-05-11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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