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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前妻于2014年11月离婚,当时是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离婚约定两个孩子(老大女儿跟前前妻,老二儿子跟我)一人一个,共同房产卖了后再平分。现在情况发生变化,前妻和他人结婚,我能不能要求女儿抚养权?(女儿愿意跟我,而且女儿现在在我的居住地张家港上学,但这学期结束后,前妻要带女儿回老家南通居住上学)还有离婚后剩余房贷(约13万元)由我一人负担,前妻不愿承担。由于我和小孩的户口挂在旧房上,若卖掉我和小孩户口和上学有影响,因此我于16年4月借钱将剩余房贷全部还清,又购置一套房子。可是资金压力大,我要求前妻支付离婚后的一半房贷本金或利息,我向她要求后被拒绝理由是没钱,要求后她没钱还剩余贷款却有钱购置一辆新车(车价超过她应承担的那部分房贷)。再三要求,昨天给了一万,其余部分拒绝支付。旧房购买价40万+约10万利息,共计50万,其中37万是结婚时共同财产支付,剩余13万部分是离婚后我一人支付。她现在是既要平分房产,又不愿支付剩余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又不愿低价卖房,要求买房的钱抵贷款本金。我是否可以对平分房产提出异议?

离婚 2016-05-12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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