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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轿车以时速3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一乡镇街道上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被一从路边绿化带口冲出的车辆撞击,并从前门剐蹭至后门。事故组认定对方全责,但是我被认定为负次要责任,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依据《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200元罚款扣三分,说是我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百分之二十。我问事故组的处理人员说我超速的依据是什么,他说只要上路出了事故,就是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就负有责任。我不服决定,向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但是法制科的人说事故组处理的没问题,不接受复议,让我去法院起诉。现在我要请教律师的是,事故组的处理和依据的相关条款是否合理,我如果去法院起诉有没有胜算。拜谢!!!

其他 2016-05-13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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