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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于2010年5月至2016年1月,在一家私企工作,但是老板却只从12年5月才开始缴纳,当时考虑到我还在这家企业上班,所以未及时的去劳动局申诉,我于今年二月辞去工作,去劳动局想申请企业补缴,但劳动局监察大队的人却说,我没在企业未缴纳保险费的两年之内申请,根据相关法规条例,就不再查处了。难道说这块未缴部分,我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其他 2016-05-12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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