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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和前妻离婚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把原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我的房子重新变更约定给了她。大概意思是,房屋所有权原离婚协议归男方所有,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离婚协议作出补充变更如下: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房子到现在没过户,还在二人名下。请问后面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视为赠予协议,男方可否有权撤销,要求女方除名?

离婚 2017-10-22 10:19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因为在夫妻财产的处分上,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我认为,后面的协议认定为赠与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 如果没有胁迫等情形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追问】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不可以根据合同法作为赠与协议撤销呢?多谢
    【回答】不可以
  • 你好!结合实际情况可申请撤销。可来电
  • 该约定有效,一般不能作为赠与。
    【追问】您的意思是不能作为赠与协议?
  • 可以在过户撤销赠与的。
  • 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 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相比,补充协议更为有效,因为补充是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比较完善。公证处所说的不属实。
    如果感到不踏实的话,可以到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法院制作出调解书,就会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则不行。而且协议书过两年之后,如果不经法院确认,法律由不再保护。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就房产的归属,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的予以约定,通常情况下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约定生效。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女方享有的属于债权,并非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房产登记为准。建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不会再有任何的纠纷。
  •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无需撤销,之前的协议未进行过户的,仍可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你的具体情况?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地铁火车南站附近
  • 应该可以的。
  • 您好,可以主张撤销,建议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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