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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男,19岁,高中学生。2011年3月2日(周三),谢某在QQ里面写到,天堂很美好,我要去那,并于当天离校,周四周五未到校上课,学校也未通知其家属。2011,3月6日下午有人在其家发现其吊死!经鉴定死亡时间为周六下午,请问校方有无责任,是否在管理上存在不当?

其他 2011-03-08 21: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校方管理虽有不当,但与学生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严格来说,校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9岁的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谢某离开学校后未到校上课,学校未通知其家属,在管理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是,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学校的管理瑕疵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 另外,学生死亡的地点是在家里,学生回家后,学校即不再承担对其管理的义务,也无须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的回答很残酷,虽然学校在管理上值得反思,但法律可能无法支持学生家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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