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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04年因为生意资金流转的原因分别通过别人信用担保在同一个信用社期限为一年贷款N次,到期后又通过关系办理了展期。2006年分别把这些期限为一年贷款改为两个,每个10万,其中一个已还2000.这两个贷款合同B做的信用担保,在07年又通过关系做了展期,还是B为担保人。 其中十万的08年11月到期,A没有偿还。另一个9万8的是今年5月到期,这个在展期后也没有偿还利息。A在00年到06年之间有几个商店,执照为A本人。因为信用社让B还款,B才通过关系打听到在这期间他已经把商店偷偷的转给别人,还有其他的财产都已在B为他做信用担保前转移了,为了不还信用社的钱。在本地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只是在合同签字,并且没有合同副本的。请问 ,B怎样抗辩?信用社的做法是否合法?B为A做的信用担保是不是新贷还旧贷?谢谢!

其他 2009-02-21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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