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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生活需要找到乙公司要求被告代办按揭贷款,双方约定按揭费用为人民币伍仟元整,甲已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伍仟元整,并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收据,并注明“贷款失败,退还全部费用”。因当时乙的公章由业务员带出,故未能盖章,由乙签名按指印代替。时至今天,乙并没有代甲办理按揭贷款。甲多次找到乙要求返还伍仟元整按揭费用,但乙拒绝。 请问,甲有何依据向法院起诉乙?

其他 2011-10-02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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