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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1月份签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男方在2015年6月前要支付女方20000元钱,如过期没有支付,应按两倍赔偿,现在已经过了约定期快一年,男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支付女方钱,请问这离婚协议还有法律效益吗?

其他 2016-05-22 1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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