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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职员工,现在**想变更劳动合同,由全职永久无期限合同想直接变更为临时工合同,我想说的是是否合法合规!

其他 2020-01-18 19: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这对你没有什么好处,即使固定合同,你也是可以自由解除的。
    【追问】自由解除话,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补偿金的问题,目的是要得到补偿金
  • 你好,可以拒绝,对方不能擅自变更。
  •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可以变更的,我们国家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是法规规定禁止了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想要变更的话就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或者是补充协议或者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允许的。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算续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进行变更。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变更劳动协议的,需要双方协商,并且同意后,才能更改劳动合同时间。
    变更劳动协议的程序: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2)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说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 不合法,你可以拒绝的。
  • 法律上没有临时工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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