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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规定,承租方对于出租方超越代理权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能不能予以撤销。

其他 2009-01-17 14: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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