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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规定,两个等分共有人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人没有通知另一人自己与出卖人签订退房协议属于"行为人没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吗?此退房协议有效吗?是否适合《合同法》第48

其他 2013-01-10 17: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个适用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这里还不存在“两个等分共有人”。两个人什么关系?提问者是希望商品房预售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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