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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有三个公司,加拿大和香港投资方均不在中国,且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只有中国的投资方法人在中国,请问可否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目的,简化董事会签字手续,在国外不方便

其他 2016-05-19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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