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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香港)投资企业由两个法人企业合资而成,共有5个董事,其中中方3个、外方2个。该公司在对第三者企业提供借款保证(即非抵押担保)时,由于外方的2个董事在香港,事前也无此方面的授权委托书,后由于时间关系,其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上唯有3个中方董事签字,那么此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外商投资 2008-04-15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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