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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星天地KTV上班,上了21天班,就在昨晚23点10分,因我贪了一点小便宜,用了客人离开后的消费,就是十五元,我在公司的超市私自用了客人剩下的钱买了两瓶饮料,一共十五元,过了七八分钟公司的经理就说我私自用客人的消费,属于公司的黑单,我填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经理和我区域的领班没有跟我说过任何的公司的制度还有客人走后的消费该如何处理,其他的员工在公司拿客人剩下的啤酒还有零食之类的,公司经理不查,偏偏就查我,我记得公司经理说过只要一经发现拿客人的啤酒零食之类的,无薪解雇,主管看见员工拿了客人剩下的啤酒,也不管,偏偏就是无薪解雇我,我想问假如我向劳动局投诉我能拿回我相应的薪水吗?

离婚 2016-05-18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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