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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甲向乙电传供货要约:“C513(农产品),50吨,条件从前,3月20日前答复”。3月8日,乙电传回复:“暂无资金”。3月18日,乙再传电传给甲:“资金到位,订C513,50吨,请发货”。随后,乙未得到甲任何信息。4月26日,甲通知乙收货付款,但此时乙没有付款能力,双方发生争议。问乙是否有付款义务?

刑事辩护 2016-05-19 10: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乙应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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