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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我和妻子在城郊北购买了一处房产(是银行按揭的),当时到开发商签购房合同都是我同妻子一起去的,律师还要了我们的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它的手续都是我妻子一人所办理的,因为我父母居住有一处房产是一家人的名字(我、父母、哥哥)四人的房产证,所以当时就把购房合同的名字写上妻子的名字,房产证写的都是妻子的名字。我们很快就收楼并装修入住,但因我两个小孩一直在城南读小学和幼儿园接送方面很不方便每天要花很长时间在路上,于是妻子提出将现在住的新房用来出租,而我们就住在城南亲戚的空闲房,在2010年7月我们就按妻子意思搬到城南住,直到我前几天在妻子的抽屉里发现一份2010年6月份经中介公司签订的三方买卖合同才知道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我们唯一的房产卖给了他人。(因为房产证至今还没有办下来,所以还未过户给那个买家)请问房子的物权是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我能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要回我的房子呢?

其他 2011-03-11 0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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