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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本人工作年限:2006年8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只支

其他 2018-01-03 2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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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到2014.12.31正好满7年的工龄支付你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因当时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要从实际入职之日算起,因为2008.1.1之前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主动续签合同,应当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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