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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驾驶无牌照微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某路口时,(A无驾驶证)与在主干道上由西向东行驶的B相撞,造成A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为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B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我要咨询的是交警这样认定合理吗?B速度在40Km/h不是安全车速吗?如果A是主要责任,B是次要责任,那应该怎么赔偿?

其他 2009-01-18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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