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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诉讼,我方为起诉方,宁波中院上诉时要求赔偿金额为20万元,我方胜诉,受理费为我方承担,4300元,后被告不服上诉省高院,判决我方败诉,受理费我方承担,1500元。我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立案开庭,我方想把要求赔偿金额提高到100万,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受理费用,以前交的受理费是否可以减去。

其他 2011-03-31 18:1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 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 最高院提审不能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提高到100万,如有新证据证明对方确有可能赔偿100万的,可以另行在宁波中院起诉。
  • 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 在再审程序,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若发现被告有新的侵权行为,你可以重新起诉。
  • 你好。 因为你的这个案件属于提审,即适用二审程序,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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