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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辈拥有宁波市三支街木结构私有房屋6间,建筑面积232.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32.84平方米。在1961年借给某企业用作厂房使用,订有书面协议,根据生产需要允许改建改装,但厂房搬迁或不用时恢复原状归还,然后该厂将房屋全部拆除,建成砖混结构厂房,並从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新厂房产权证,后新的产权证被法院撤销。请问:1、该房屋列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主体应该是谁?2、拆迁补偿是根据房地产证(但原木结构房屋巳被厂方拆除),还是根据私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厂方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子就补偿给厂方了?我该向谁要求拆迁补偿?补偿标准该如何确定?

征地补偿 2011-03-13 20: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键是目前这个房子的产权人是谁, 你可能要先做个确权行为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比较少,要想进一步资料,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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