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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是2010年一月五号我起拆离婚的,他和一个女的在一起我们当时闹的很凶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和那女的打过几次架派出所也有记录,他一直在外鬼混不回家,也不给家里一分钱。我也是不勘忍受没有办法提出离婚。家里唯一的一所商品房也给了他,一个没人租的商铺给了我小孩跟我。当时小孩高一为了不影响小孩上学我带着小孩在外租房子住。现在小孩六月份就要高考了,我没有住房,因为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想更改小孩的扶养权,请问法院会怎么判?法院会受理吗?

离婚 2018-03-10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不过要照顾女方的利益。一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适当多分一些,也可以由法院判决。
      当然,个人财产仍归属个人所有的。
  •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只要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就有权利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可以要求前夫承担小孩扶养费及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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