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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考核方案中,由1项是年度绩效,就是每个月扣我们一部分的工资,然后再在年底的时候以年终奖的形式下发给我们,但是我在3月1日时就已经正式离职,被扣押的3个月(12月,1月,2月)的年度绩效公司没有在工资中返还给我。请问,是否可以向单位要回3个月的钱,公司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劳动法? 第二个就是我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满一年,但是公司规定的年休时间是每年的4月才可以开始年休,那么我的年休是否就没有了,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是否也没有了? 请问,有办法可以拿回被公司扣押的钱吗?是否需要经过法律途径?是找劳动仲裁处理吗?

其他 2011-03-12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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