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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元月我以签劳动合同,以前5天半制,现在5天制,可5天半和5天制工资一样.下面是签合同前与合同后的工资对比,签合同前的工资;底薪300元,职务加给300元,工作奖金557元,主管津贴200元,资历奖金80,正时加班43元,(正时加班是一个月的星期6加班费),全勤50元,共1530元,另加班费4.1元/小时(但每月有4小时事假,8小时病假).签合同后的工资;基本工资800元,职务加给9元,工作奖金取消,主管津贴200元,资历奖取消,多一个绩效奖金90元和周6加班费331元,全勤100元,共1530元,另加班费平时基本工资的1.5倍,周日基本工资的2倍,但取消每月4小时事假,8小时病假,一个月请半小时都要扣全勤100元.上述工资是否合法?这样的合同我们该怎么办,不签就面临失业,签了又吃亏?国家有怎样的劳动保障?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08-03-11 21: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您所述后一份合同中的工资内容是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但变更合同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就不能变更。
  • 后一份合同中的工资内容是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但变更合同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就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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