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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全额工资3千元,其中40%即1200元做为绩效工资计算,绩效满分1800分。其计算方案为:3000x40‰X1800/1000=2160元.在2011一2013年期间共计30月,每月少计算100分。但2014年1月因岗位调整重签了考核方案。少计算此事在2016年3月发现,公司以追诉期只有两年为由不予补回,请问此理由有依据?(另其他同事也有同类事情发生,但因为无改变绩效方案,故可补回2014年和2015年两年绩效),谢谢!

其他 2016-05-26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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