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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叫1朋友帮忙开发票,2朋友又去找一个朋友开发票,3朋友又找一家贸易公司代开出来,贸易公司开出来后又把这些发票作废,现在某某公司给税务局查出来,某某公司叫第一朋友退回税点,第一朋友就叫第二朋友退回税点,第二朋友叫第三朋友退回税点但是第三朋友不见啦电话也关机啦,现在第一朋友就叫第二朋友退回税点但是第二朋友利润税点没第一朋友付这么多,因为第二朋友给第三朋友税点,但是第三朋友不见啦,现在想问一下第二朋友怎么办……发票总金额¥400万元,第二朋友能够报警吗?还有要付多少刑事责任?第二朋友只是退回利润可以吗?

刑事辩护 2020-04-10 07: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报警。。。
  •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这与“刑罚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4)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
  • 承担不完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 行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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