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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工作的单位常州**有限公司(2009年2月-2011年2月)签有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合同里讲已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含25%的保密费和2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签工资的帐单上,基本工资仅1500左右加所谓的加班费共2000元左右,工资帐单里没有共计45%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项目,竞业限制合理补偿,总工资就这么多!签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现请教律师,我已劳动合同终止出来,能否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另行支付给我竞业限制补偿金?麻烦了!

其他 2011-03-15 14: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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