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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将本人门面租于他人,一租期:2010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二租金:第一年租金4万元。余期以不超过同排同条件房租为准。三付款方式:每年到期一次性付清。提前二个月付下年房租定金1000元。四违约约定:如发生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剩余房期的上年同等房租价的总和。二个月前我向对方索要定金1000并提出涨价,对方说打听一下市场。此后我多次向对方索要定金并提出涨价,对方至今未付定金。现在有好几家房租都涨到了6万元。还有人涨到了6.6万元。所以我也想涨价到6万元,对方说只给4万元多一分也没有。2月14日对方起诉我要求我4万履行合同但我并未收到通知。2月17日我通过邮件发送书面通知对方于2月25日前交纳6万房租。对方置之不理。2月28日我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以房租费用和付款时间不明确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只同意房租涨至4.5万。请问我怎样才能解除合同

其他 2011-03-15 0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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