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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我朋友跟我借了4万块钱写了张借条给我上面写了2014年9月12号还我钱一直到现在都不还然后我也找不到她人只知道手机号码然后打电话给她她经常闪躲,可以报警吗?

刑事辩护 2016-06-01 18: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报警无用,只能向他的户籍地法院起诉。法院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达。
  • 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
  • 你好,民间借贷纠纷报警作用一般不大,建议你可以先了解债务人身份信息尽量收集你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在今年9月12之前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拿回欠款。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你应当收集证据:包括对方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对方身份信息等;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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