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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寄宿式民办小学学校,5月25日晚自习数学课,因临近六一,数学老师组织学生排练节目,一部分学生在教室外写作业,期间,数学老师被校长叫走,语文老师来到教师继续排练节目,中间有去教室外看另外一部分学生,在老师又回班指导节目过程中,教室外发生安全事故(张三骨折)当时语文老师立即报告领导,领导立即带其去医院救治,并通知了张三家长,由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张三绊李四两下,李四没有倒,李四绊张三一下,张三胳膊正好磕到走廊缝上,导致张三胳膊骨折,这个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事故发生后,5月31日,学校又出具增补规定:如有课堂上溜出教室的学生,或把学生逐出教室,出现一人次扣除现金10元,出现安全事故,按医院消费单计算。如果学校以此为由,不发给这位语文老师本月工资和第一个月(签合同时规定押一个月工资)的工资,语文老师诉讼会赢吗?

其他 2016-06-01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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