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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学生在课间跑步的班级是设班主任竞赛的班级,班主任说,学生不在以学生的形式跑步的过程中说,当学生绊倒他的手腕时,老师的态度没有给班上课,特别是当老师说老师打电话给班主任打电话给班叫你学习时。

教育 2020-05-04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1.伤情鉴定如为轻伤,施害方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受害人的损失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标准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施害方如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司法机关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前述调解通常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否则司法机关仍会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4.伤情鉴定未到轻伤仅属轻微违法,但仍应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达到轻微伤的可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处分。法律依据具体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民事责任: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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